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及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