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建设单位之间因物业管理发生争议时,可以向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