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三十六条已修改住宅物业在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住宅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一)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房屋总建筑面积低于3万平方米的;(二)投标人少于3个的;(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