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任期3年或者5年。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