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和业主委员会的届期、组成和成员任职条件、终止成员资格等事项作出约定,并可以约定业主委员会候补成员的设立、缺席业主表决权计算规则等事项。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