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二十六条已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和业主委员会的届期、组成和成员任职条件、终止成员资格等事项作出约定,并可以约定业主委员会候补成员的设立、缺席业主表决权计算规则等事项。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