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二十条已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交付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或者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以上;(二)首套房屋交付已满两年且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三)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90天。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设立一个业主大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