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物业管理的区域及设施第十一条已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类物业配套建筑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同时规划设计、同时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配套建筑的用途。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