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物业管理的区域及设施第十条已修改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确需要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向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配合下,征求业主、居民(村民)委员会的意见,经相应区域内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后进行划分,并在相应区域内公告。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