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未成年人安全保护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九条有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机动车辆给未成年人驾驶;(二)将未满6周岁的未成年人留在无人看护的场所或委托给无看管能力者看管;(三)剥夺、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