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未成年人安全保护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八条有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行为。应当引导未成年人远离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和封建迷信的音像制品、书刊、网络、声讯电话等媒介。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