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未成年人安全保护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十条有效监护人或者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注意未成年人的乘车安全,不得将未满6周岁的未成年人安置在副驾驶位置上。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