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未成年人安全保护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六条有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提供健康有益的教育和保护。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