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未成年人安全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安全保护工作,接受对侵犯未成年人安全行为的投诉、举报,并进行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