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未成年人安全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有关主体根据本章规定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或者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不能作为其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