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章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