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学校违反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学校负责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