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未成年人安全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危害未成年人安全的行为,任何组织与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控告。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