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安全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未成年人安全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保证逐年增加。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