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未成年人安全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四十条有效学生伤害事件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救护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