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学校未成年人安全保护工作的检查监督,督促学校消除不安全隐患,对造成学生严重人身伤亡事故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学校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