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未成年人安全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四十二条有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学校未成年人安全保护工作的检查监督,督促学校消除不安全隐患,对造成学生严重人身伤亡事故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学校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