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上实验课前,教师应当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教师或者有关实验人员应当对实验仪器、实验用品、实验设备等进行例行检查,确保安全。

对于实验用药品、试剂、制剂等,应当妥善存放、保管、运输。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