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接送学生的校车应当设置显著标识,在市区内可以在公交车道行驶,严禁超载、超速行驶。

学校应当制作学生乘车登记表,记载学生上下车的地点和时间。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