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未成年人安全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三十三条有效接送学生的校车应当设置显著标识,在市区内可以在公交车道行驶,严禁超载、超速行驶。学校应当制作学生乘车登记表,记载学生上下车的地点和时间。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