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学校应当加强对接送学生的校车的安全检查和管理,禁止使用不符合安全运输条件的车辆。

担任校车的司机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驾驶经验。学校不得雇用有酒后驾车等违法记录或者承担过交通事故责任的人员担任校车司机。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