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不同年龄段,教育学生不同层次地掌握室内自救、野外自救、水上自救、自然灾害自救等自救技能,可以会同公安消防等部门组织学生进行自救演练,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和安全防范能力。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