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学校应当教育学生远离具有易燃、易爆、剧毒、弧光、放射性物质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场所,不得组织和同意学生参加可能接触易燃、易爆、剧毒、弧光、放射性物质等对人身健康有害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