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和安全保护,预防、制止学生间打架、斗殴、索要钱物等安全事件的发生,特别是预防、制止学生之间群殴事件的发生。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