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发现在校园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偷盗抢劫、携带管制刀具等危及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必须及时制止,并向学校或公安机关报告。

学校应当将前款危及学生安全的事件及时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