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学校应当设置心理辅导员、法制辅导员,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健康辅导和法制教育。

对于有吸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等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和教师应当加强教育和综合矫正。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