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鼓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学校和家庭教育机构的指导,学习未成年人安全保护方法,培养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应对紧急事件的能力。

鼓励为未成年人人身意外伤害投保。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