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登记备案的犬只产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45日内接受首次免疫,三个月内自行处理。到期未处理的,应当将犬只送留检所,按弃犬处理。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