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程序的规定第九条已废止列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是否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提交大会表决由主席团决定。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