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程序的规定第五条已废止一个代表团或者10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法制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法制委员会审议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