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语言文字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自治州内通用蒙古、维吾尔、汉三种语言文字。提倡少数民族公民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学习、使用全国通用的汉语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授课的中、小学校和班级,应创造条件从小学一年级起开设汉语课程。鼓励汉族公民学习、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