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语言文字管理条例/第二章 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自治州内蒙古、汉两种文字并用时,按蒙古文在上(左)、汉文在下(右)的顺序排列。维吾尔、汉两种文字并用时,按维吾尔文在上(右)、汉文在下(左)的顺序排列。蒙古、维吾尔、汉三种文字并用时,按蒙古文在上(左)、维吾尔文在下(右)、汉文居中或者蒙古文在左上、维吾尔文在右上、汉文在下的顺序排列。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