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语言文字管理条例/第二章 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机关名称标牌应当按规定制作。蒙古、汉两种文字竖牌的规格为:州级260×45(厘米),县级240×40(厘米),乡级220×35(厘米)。蒙古、汉或者维吾尔、汉两种文字横牌的规格为:州级180×90(厘米),县级160×80(厘米),乡级140×70(厘米)。团体、事业单位的名称标牌可以参照以上规定制作。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