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机关名称标牌应当按规定制作。蒙古、汉两种文字竖牌的规格为:州级260×45(厘米),县级240×40(厘米),乡级220×35(厘米)。蒙古、汉或者维吾尔、汉两种文字横牌的规格为:州级180×90(厘米),县级160×80(厘米),乡级140×70(厘米)。

团体、事业单位的名称标牌可以参照以上规定制作。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