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专项资金。其资金来源:

(一)上级国家机关拨付资金;

(二)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上年地方财政收入的1%安排预算资金;

(三)有关部门用于农村公路的专用资金;

(四)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的资金;

(五)依法筹集的其他各种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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