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专项资金。其资金来源:(一)上级国家机关拨付资金;(二)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上年地方财政收入的1%安排预算资金;(三)有关部门用于农村公路的专用资金;(四)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的资金;(五)依法筹集的其他各种资金。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