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