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第四章 养护与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在农村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其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最小间距,县道不得少于5米,乡、村道不得少于3米,农村公路弯道内侧的建筑距离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行车视距要求。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已有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在原地改建、扩建和重建。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