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第四章 养护与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在农村公路两侧的建筑物与公路路肩边缘之间填土提高原地面标高的,应当报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其填土地面标高必须低于公路路肩,并负责修建公路排水设施,不得影响公路排水。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或按有关规定给予赔偿。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