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县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文化、公安、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协助做好古生物化石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古生物化石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