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进行科学研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科研单位和有关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的证件,并提交项目审批文件和研究计划,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地方法规 ·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