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九条已修改科学研究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在规定区域内进行科学研究。科学研究完成后;应当向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科学研究成果报告副本。地方法规 ·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