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属于国家一级、二级、三级以外的古生物化石,经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市场销售。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古生物化石业务。地方法规 ·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