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在本条例施行以前,单位和个人持有的国家一级、二级、三级珍贵古生物化石,应当由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收购、收藏,禁止出售。地方法规 ·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