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已修改采掘的古生物化石应当编制清单,经具有资质的单位鉴定,属于国家一级、二级、三级的珍贵古生物化石,应当由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收购、收藏。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进入市场流通或者出境。地方法规 ·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