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相互配合,及时调解家庭纠纷,做好心理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对调解无效或者矛盾激化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或者报警。

负责处理家庭暴力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当事人的隐私予以保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