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七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制教育纳入普法工作范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新闻媒体应当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和睦文明的家庭风尚,引导公民树立正确的家庭伦理观念,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