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五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各有关部门、组织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