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四条已废止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责任劝阻、制止和向有关部门控告或者举报家庭暴力行为。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