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第八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公安等有关部门反映见义勇为事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事机构接到有关反映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了解、核实情况。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